奎克的藏经阁 · 原书印刷页

正义论 · 第 20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13 · 第二章

书名
正义论
作者
未记录
印刷页
201
PDF 物理页
213(从 0 开始)
章节
第二章
UUID
c3e269f2-c36d-4862-98ef-fa37a2f8b009
来源类型
original_book
页面 SHA-256
ae426d879ed06b7a7f4a7d4613d51c0cb67ab7fdf10c570090fb2b6a96ac8508

此外,除非把人们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这种说法仅仅作为使用这些标准假设的这样一种情况,即这些假设仿佛是功利原则的要素,否则这种说法对我们就毫无益处。这就是说,人们在运用这个原则时,仿佛这些假设是真实的。这样做肯定有一优点,即它使我们认识到我们更信任的是平等的自由原则,而非至善主义或功利主义的观点借以获得这一原则的那些前提的真实性。根据契约观点,这种信任的理由在于平等的自由有一完全不同的基础,它们不是最大限度地追求总的内在价值或获取满足的最大净余额的手段。通过调整个人权利来最大限度地追求总体价值的观点在此并不出现。倒不如说,这些权利是被分派来实现当每一公民都被公平地描述为道德人时他们将会承认的那些合作原则的。全面地看,除了在最好地满足正义要求这种空洞的意义上,这些合作原则所规定的观念与最大限度地追求某物的观念并无共同之处。

  1. 宽容和共同利益

正如我们已看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为良心的平等自由提供了强有力的论据。我设想这些论据能够以适当的方式推广到支持平等自由的原则。因此,各方具有充分理由来采纳这个原则。在论述自由的优先性时,这些论据显然也是重要的。从立宪会议的观点来看,这些论据导致选择一个能保障道德、思想、信仰和宗教活动自由的政体,尽管这些自由常常根据公众秩序和安全方面的国家利益被调节。国家不能支持任何具体的宗教,也不能惩罚或伤害任何宗教机构或者非宗教机构。一种要求公民声明加入某一教派的国家观遭到人们拒斥。相反,各种社团可以按照其成员的意愿自由地组织起来,并在服从下述限制,即它们的成员在是否继续留在某团体内的问题上具有真正的选择权的条件下,它们可以有自已的内部生活和纪律。法律保障对叛教者的保护权,这就是说,叛教者如同根本不信教一样,不被看成是犯法者,因而更谈不上会受到惩罚。国家以这些方式确认道德和宗教的自由。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