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说,只有当一个主张不如此限制就将破坏政府应当维护的公共秩序的合理期望存在时,良心自由才应当受到限制。这种期望必须建立在所有人能接受的理由及推理方式之上。它必须受到日常观察和一般被认为是正确的思维模式(包括没有争议的合理的科学调查方法)的支持。这种对众人皆能知晓并证实的东西的信赖本身建立在正义原则之上,而没有暗示任何特殊的形而上学理论或认识论,因为这种标准诉诸于任何人都能接受的东西。它代表着仅仅根据人们的常识和共同理解来限制自由的一种协议。采取这种标准并不侵犯任何人的平等的自由。另一方面,偏离一般公认的推理方式则会导致一种某些人的观点凌驾于另一些人的观点之上的特权地位,允许这种地位存在的原则在原初状态中是不会被同意的。此外,当人们坚持有关维护公共秩序的结论不应该仅仅具有一种可能性,甚至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具有一种或然性也不够,而应该合理地具有一种确定性或紧迫性时,这种态度仍然没有暗含一种特殊的哲学理论。毋宁说这个要求表现了必须符合于良心自由、思想自由的崇高地位。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指出一种与人际福利比较法相对应的方法。它们都建立在人们可以合理期望的基本善的指标上(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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