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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20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19 · 第二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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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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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从 0 开始)
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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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区分几个问题。首先,如果一个不宽容团体没有被宽容的话,它是否有权利抗议,第二,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各种宽容团体有权利不宽容那些不宽容者,最后,当它们有权利不宽容这些不宽容者时,他们应当为了什么目的行使这个权利。我们从第一个问题来开始讨论。当拒绝给予不宽容团体以平等的自由时,这种团体似乎是没有权利抗议的。至少当我们假设一个人没有权利反对其他人的这样一种行为,即这个人在类似的环境中也会用该行为所根据的同样原则来为他对别人的行为辩护的那种行为时,结论是如此。一个人的抗议权利仅限于他本人所承认的原则受到侵犯之时。一个抗议是对其他人的一种真诚表达的抗诉,它所针对的是一种对双方都接受的原则的侵犯。当然,一个不宽容者会说,他是真诚地行动的,他并不为他自己要求任何他拒绝给予别人的东西。我们设想他的观点是:他是按照应当服从上帝和所有人都应接受这一真理的原则行动的。这个原则是相当普遍的,而在根据这一原则行动时,他并没有把自己的情况作为例外。在他看来,他是在遵守其他人所反对的正确原则。

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对这种辩护的回答是这样的:任何对宗教真理的特殊解释都不能被普遍地承认为对一般市民的约束;人们也不可能同意应当存在一个解决神学问题的权威。每一个人都必然坚持一个平等的权利来确定他的宗教责任的内容。他不能把这个权利放弃给另一个人或权威性的机构。事实上,当一个人决定接受另一个人作为权威时,甚至当他认为这个权威一贯正确时,他也是在行使他的自由。当他这样做时,他决没有放弃作为一种宪法规则的他的良心的平等自由。因为正义所保护的这种自由是不可侵犯的,一个人在改变他的信仰的问题上总是自由的,而且这种权利并不以他已经有规律地或理智地行使他的选择能力为条件。我们可以注意到:人们有良心的平等自由这一点是与一切人应该服从上帝和接受这一真理的观念相容的。自由的间题是选择这样一种原则的问题:我们通过这个原则来调节人们根据他们各自宗教的名义彼此提出的要求。即使假定上帝的意志应该被服从、这一真理应该被公认,这一假定也仍没有规定一个裁定的原则。根据必须遵奉上帝意图这一论据,是推不出什么人或什么宗教机构有权干涉另一个人对他的宗教职责的解释的。这个宗教原则不能证明一个人有权在法律和政治中为自己要求更多的自由。使关于制度的主张权威化的原则只是那些可能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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