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认为,一个不宽容困体是没有权利抗议对它的不宽容的。但我们还是不能说,各种宽容团体有权压制不宽容者。首先,不宽容者可以有抗议的权利,但这不是作为不宽容者的抗议权利,而只是当正义原则受到侵犯时反对侵犯的权利。因为只要平等的自由是在缺乏充足理由的情况下被否定的,正义也就被侵犯了。于是,问题就在于一个人的不宽容是否构成了限制他的白由的充足理由。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假设至少在某种环境下,即当宽容团体真诚地、理智地相信为了它们的安全不宽容是必需时,它们便具有不宽容那些不宽容者的权利。这种权利很容易被推出,因为正如原初状态所表明的那样,每个人都同意自我保存的权利。当其他人危害自己的生存基础时,正义并不要求人们袖手旁观。既然从普遍的观点来看,放弃自保的权利决不会对人们有好处,那么唯一的问题则是:当不宽容者对其他人的平等自由不构成直接危险时,宽容者是否有权利来压制不宽容者。
我们假设一个不宽容团体以某种方式存在于一个接受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这个社会的公民应怎样对待这个不宽容团体呢?他们当然不应该仅仅因为如果他们压制这个团体的话,它的成员是不可能抗议的而压制它。我们宁可说,由于有一种正义宪法存在,那么所有的人便都有一种正义的自然义务来坚持这种宪法。不论什么时候其他人倾向于不正义行动,我们都不能放弃这种责任。这里要求一个十分严格的条件:即必须存在着对我们的合法利益的巨大威胁。这样,只要自由本身和正义公民自身的自由处在危险之中,那么正义的公民就应该努力运用所有的平等自由来保护正义宪法。他们可以恰当地迫使不宽容者尊重其他人的自由,因为人们可以要求一个人尊重他在原初状态中将会承认的原则所确立的权利。但是当正义宪法本身安全时,他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给予不宽容者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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