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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22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41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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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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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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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治和自由的联系就十分清楚了。正如我曾说过的,自由是制度确定的多种权利和义务的复杂集合。各种各样的自由指定了如果我们想做就可以决定去做的事情,在这些事情上,当自由的性质使做某事恰当时,其他人就有不去干涉的义务。①但是如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准则,比方说,由于模糊的、不精确的法规而受到侵犯的话,那么我们能够自由地去做的事情就同样是模糊的、不精确的。我们的自由的界限便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行使自由就会产生一种合理的担心,从而导致对自由的限制。如果类似的情况不类似地处理,如果司法诉讼缺少本质的正直性,如果法律不把无力实行看成是一种防卫等等,那么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因此,在理性人为自身所确立的最大的平等白由的协议中,法治原则具有坚实的基础。为了确实拥有并运用这些自由,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公民一般都要求维持法治。

15一观点是否适用于所有权利—比方说是否适用于拾取无人认领之物的权利—可能是有争议的。见哈特的论文,载于《哲学评论》第64卷第179页。但是就我们这里的目的而言,这一观点或计是足够正确的。尽管有一些基本权利象我们所认为的那样类似于竞争的权利,例如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影响已形成的政治决定的权和,但每个人同时仍有以某种方式来指导自己行动的义务。这一义务可以说是一种公平的政治行为中的义务,对它的侵犯就是一种对他人的干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正义宪法的目的是建立这样一种结构,在这个结构的范围内,被公平地追求的并且具有其公平价值的平等政治权利,可能导致正义的、有效的立法。在适当的时侯,我们可以在正文及其它段落中解释这个观点。关于这个观点,见理查德·沃尔海姆:《平等论》·载于《亚里士多德协会会刊》第56卷(1955一1956年),第291页以后。换一种方式说,权利可以重述为在特定环境下试图做某事的权利,这些环境允许其他人的公平竞争。不公正变成了干预的一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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