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的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在这两种情况下的正确分配都是那种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社会必须如此分配它的满足手段——无论是权利、义务,还是机会、特权、或者各种形式的财富,以便达到可能产生的最大值。但是没有任何分配形式本身会比另一种形式更好,除非要选取较平等的分配来打破僵局。①确实,有关正义的某些常识性准则,特别是那些涉及自由与权利保护,或者表达被遗弃者要求的准则,看来是与这一内容冲突的。但从一个功利主义者的立场看来,这些准则及其令人信服的特点可解释为:它们是经验告诉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的,并且仅仅在应当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的条件下才可与之背离的准则。②象所有其它准则一样,这些有关正义的准则也仍然是从达到最大满足余额的目的获得的。这样,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至少在一个合理的文明发展阶段,最大利益并不是通过这种方式进到的。无疑,有关正义的常识性的严格准则有助于限制人们的不正义倾向和损害社会的行为,但功利主义者相信,把这类严格准则作为道德的一个首要原则是错误的。因为,正象最人限度地满足一个人的欲望体系对他来说是合理的一样,最大限度地增加一个社会所有成员的满足的净余额,对这个社会也是正当的。
①有关这一点见西季维克:《伦理学的方法》,第416页以后。
②见1.5.密尔:《功利主义》,第4章最后两段(参见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中文本:《功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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