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以下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一种目的论理论是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这意味着两点,第一,目的论把我们考虑的有关何物为善的判断(价值判断)作为一种分离的可以为常识直觉地加以辨别的判断来解释,然后,又提出正当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已经指定的善的东西。第二,日的论使一个人无需参照何谓正当来判断事物的善。例如,如果快乐被说成是唯一的善,那么,对这种快乐的价值的承认和排列,大概就不根据任何正当或类似正当的标准。而如果对各种善的分配也被看作是一种善,也许还是较高层次的善,这一理论就指示我们去创造最大的善(包括在他人中分配的善),它就不再是一种古典意义上的目的论观点了。当一个人直觉地理解分配问题时,这个问题就被放到了正当的概念之下,所以,这一理论缺少一种善的独立定义。古典目的论理论的清楚和简洁大都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它们把我们的道德判断解析为两类:一类是单独赋予特征的,而另一类则是随后通过一种最大值原则来与第一类相联系的。
很明显,根据说明善的观念的不同方式,目的论理论也是不同的。如果善被看作是使人的优越性通过各种不同文明形式得以实现,我们就有了所谓的至善主义。这个概念可以在亚里士多德、尼采等人那里发现。如果善被定义为快乐,我们就有了快乐主义,如果被定义为幸福,我们就有了幸福论,等等。我将把古典的功利原则理解为把善定义为欲望的满足,或者更好一些,是把善定义为理性欲望的满足。我相信,这一说法在所有要点上都符合功利主义观点,给出了对它的一个公平的解释。不管什么样的环境因素,只要它将达到个人理性欲望的最大满足,它就构成社会合作的恰当条件。不容否认,这种观点初看起来是有道理和吸引人的。
①在此我采取了W,F.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一书中对目的论理论所下的定义(英格伍德·克利弗斯,新泽西州,普兰梯利-霍尔公司,1953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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