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力量看来来自这样两件事情:一是它要求所有的不平等都要根据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来证明其正当性;二是自由的优先性。这两个条件便使作为公平的正义区别于直觉主义和目的论。把我们前面的讨论考虑进来,我们就能重新表述第一个正义原则,并且把它与恰当的优先规则联系起来。我相信,变动和增补的内容是自明的。现在第一个原则如下所述: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优先的规则
两个正义原则应以词典式次序排列,因此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这有两种情况:①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②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下述重复也许是值得的:虽然我已经在大量重要的例证中检查讨这个优先规则,但是我还得给出关于它的系统论证。这个优先规则看上去相当好地符合我们所考虑的信念。但是我把这种从原初状态的观点进行的论证推迟到第三编去讨论,那时契约论的力量将能够充分展开(见第82节)。
- 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
我已大致考察了平等自由的原则的内容和平等自由所确定的权利的优先性的意义。在这方面,存在着一种对派生出平等自由原则的正义观的康德式解释,注意到这一点看来是恰当的。这个解释建立在康德的自律概念上。我认为,人们强调一般性和普遍性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地位是一个错误。道德原则是一般和普遍的观点很难说是康德的新观点;而且,正如我们已看到的,这两个条件并不十分吸引我们。在这样一个狭窄的基础上建树一个道德理论是不可能的,因此,把有关康德学说的讨论限制在这些观点上就使康德学说变得平庸肤浅了。康德观点的真正力量在其它地方。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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