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康德以这样一种观点作为开始,即各种道德原则是理性选择的目标。它们确定了人们能够合理地向往的、以便用来控制他们在一个伦理王国中的行为的道德律。道德哲学变成了一门研究适当确定的合理决定的观念及结果的学问。这个观念具有几个直接的推论。因为只要我们把道德原则看成是目的王国的立法原则,那么显然这些原则不仅是为所有人接受的,而且是公开的。最后,康德设想这种道德立法将在人们是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条件下被一致同意。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就是解释这个观念的一个尝试。在此,我不想根据康德的著作来辨护这一描述。一些人肯定将从不同的角度阅读康德的著作。以下评论也许最好被看成是把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在康德、卢棱那里表现为高峰的契约论传统联系起来的建议。
我相信康德认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他的行为原则是作为对他的这一本性的可能是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地行动的。他所遵循的原则之所以被选择,不是因为他的社会地位或自然禀赋,也不能用他生活在其中的特殊社会以及他恰好需要的特定事物来解释。按照那样的原则行动也就是在他律地行动。现在,无知之幕使原初状态中的人不具有那种使他能够选择他律原则的知识。各方完全作为仅知道有关正义环境的知识的自由和平等的理性人而达到他们的选择。
① 我们要单力避免这样一种观点:即康德学说只是为功利再论(或者其至也为其它再沧)指:联的或形式的要素。例如,见RM,黑尔:《白山与理性》(津,贞来伦顺击版社,1963年版),第123页。我们不应该忽略康德观点所涉及的全常须或,必也考虑该德的后期着作。不求的是,没有一种对作为整体的康德道德理论的评论;要做到这一点也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但是这方面内权威性著作,如H.J,佩顿的《对命令》(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48年版)和L,W,贝克的《论康德的实裁理性批判》(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0年版)及其它一些著作,则号要通过研定康测的共它文情来作进一步的补充。这里可参见MJ,格出戈尔的《自由的法则》(1津,巴兹尔·布克书尔公司,1963年版)。此书行对《道德形而上学》的解释。井且可参见J.G.墨菲对康德的简介:《正当的哲学》(伦敦,麦克米公司,1970年版)。除此之外,如果不想曲解康德学说的话,就不能忽略《判断力批词》、《理性限制范围内的宗教》以及他的政治著作。关于最店一点,可参见汉斯·赖斯编、Ⅱ,B,尼斯比特译的《康德的政治著作》《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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