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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24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59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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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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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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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恰当理解的话,那么正义地行动的愿望则部分来自想充分地表现我们是什么和我们能成为什么的愿望,即来自想成为具有一种选择自由的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愿望。我相信,康德就是根据这个理由谈到没有按道德律行动会引起羞耻、而不是引起负罪感的。这样说是恰当的,因为不正义的行为不能表现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质。因此,这种行为刺伤了我们的自尊心,削弱了自我价值的意识;对这种损失的情感体验就是羞耻(见第67节)。我们的所作所为就仿佛我们是属于较低层次的、一种由自然偶因决定自己的首要原则的动物。那些把康德的道德理论看成是有法律和负罪感的理论的人严重地误解了康德。康德的主要目标是加深和证明卢梭的观点:即自由就是按照我们给予自己的法律而行动。这并不导致一种严厉命令的道德,而是导向一种互尊和自尊的伦理学。①

于是,原初状态可以被看成是对康德的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一个程序性解释。调节目的王国的原则也就是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而且,对原初状态的描述使我们能够解释这样一种意义:即按照这些原则去行动表现了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的本质。这些概念不再是纯粹超越的,不再缺少与人类行为的种种明显联系,因为原初状态的程序性观念允许我们造就这些联结。确实,我在有些方面离开了康德的观点。这些我将存而不论,但有两点应当注意:第一,我把作为一个本体自我的个人选择假设为一个集体的选择。自我争取平等的力量在于那些已选择的原则输必是其他自我可以接受的。因为所有人都同样是自由的、有理性的,所以每个人在采用伦理王国的公开原则时都必须具有平等的发言权。这意味着作为本体的自我,每个人都要同意这些原则。恶棍的原则将不会被选择,因为它们不能表现这种自由选择,不管单个的自我可能多么想选择这些原则。在后面,我将试图确定一种明确的意义,即这种一致同意很好地表现了甚至一个单个自我的本质(见第85节)。它决不象选择的集体性质表面上可能意味的那样忽视个人的利益。但是,这一点我目前先存而不论。

①见B,A.0.威廉斯:《平等的观念》,载于《哲学、政治和社会》第2轴,彼得,拉斯利塔和W.G,朗西曼编(4津,巴兹尔·布莱克书尔公司,1962年版)第115页。对这种解释的证实可参见康德对道德教的评论,见《实践理性批判》第2部分,也见比奇的《论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第233一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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