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原初状态的观念克服了这个缺点。关键在于我们需要一种论证来表明自由的、平等的理性人会选择哪一种原则(如果有的话),并且这些原则必须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对这个问题需要一个明确解答以回答西季维克的反对意见。我的设想是这样的:我们把原初状态看成是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种观察点。作为本体自我的各方有完全的自由来选择他们所想望的无论什么原则,但是他们也有一种愿望,这就是要以这种选择自由来表现他们作为理智王国的有理性的平等成员、即作为能够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以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待世界、并能表达这种观点的存在物的本质。于是,他们必须决定哪一些原则当它们在日常生活中被坚持并遵循时能出色地表现他们的共同体中的这种自由,充分地揭示他们对于自然、社会的偶然因素的独立性。那么,如果有关契约论的论证正确的话,这些原则就的确是那些规定道德律的原则,或更确切地说,是适合于制度和个人的正义原则。对原初状态的描述解释了本体自我的观点和成为一个自由的、平等的理性存在物所蕴含的意义。当我们的平质反映在决定这一选择的诸种条件中时,只要我们按照将会选择的原则行动,我们作为这种理性存在的本质就显示出来了。所以,人通过以他们在原初状态中将承认的方式行动,显示了他们的自由和对自然、社会的偶然因素的独立性。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