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关键在于:尽管作为公平的正义具有个体的特征,两个正义原则却不是建立在现有欲望和现存社会条件之上的。这样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的观念以及与它相容的有关个人的理想,它们可以成为评判制度和指导整个社会变革的标准。为了确定一个阿基米德支点,我们不需要求助于先验的或至善论的原则。通过假设某些普遍欲望(例如,对基本社会善的普遍欲望),并把在一个适当规定的最初状态中所得到的协议当作一个基础,我们能够从现存环境中获得必需的独立性。原初状态具有这样的特征,即一致同意是可能达到的;任何一个人的审慎推理都是代表所有人的。而且,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由两个正义原则有效地调节着的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公民所考虑的判断。每个人都具有类似的正义感,在这一方面,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同质的。政治论证诉诸于这种道德上的一致意见。
人们也许认为:一致性的假设是理想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特征。①但正象在契约观点中被使用过的那样,在一致同意的假设中,并没有专属于理想主义的东西。这个条件是原初状态的程序观念的一个部分,它代表了对论证的一种约束。用这种方法,它形成了正义论的内容,即要适应我们所考虑的判断的原则。休谟和亚当·斯密同样假设:如果人们采取某种公平的观察者的观点,他们就会得到一些类似的信念。一个功利主义的社会也可能是组织良好的。就大多数情况来说,哲学传统(包括直觉主义)也一直假设存在着某种恰当的观察点,从这种观察点来看,至少在具有相当类似的和充分的信息的理性人中间,可以指望得到关于道德问题的一致同意。或者,即使一致同意是不可能的话,只要这种立场被采取,那么各种判断的差距就会大大减小。不同的道德理论产生于对这种观察点的不同解释,产生于对我所说的最初状态的不同解释。在这个意义上,关于理性人之间的一致同意的观点始终潜含在道德哲学的传统中。
①)这个含义见K,1.阿罗:《往会选择相个人价值》,第2版(纽约,约翰·威利父子公司,1963年版),第74页,第81一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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