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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25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70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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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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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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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各种特点都派生于上述两个特征。首先,存在着所谓自由骑手的问题。①在公众团体较大并包括大量个人的场合,每个人都有一种躲避履行其职责的意图。这是因为一个人无论做什么都不会重大地影响生产总额。他把其他人的集体行动看成是已经以某种方式确定了的。如果公共利益已被生产出来,那么他对这一利益的享有就不会由于他没有作出贡献而减少。如果公共利益没有生产出来,那么他的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改变这种状况。不管一个公民是否缴税,他都从抵御外国人侵中得到同样的保护。因此,在这种极端的情形中,贸易和自愿的契约都没有希望产生。

这样,国家就必须负责管理并从财政上支持公共利益,就必须强制实行某些要求纳税的有约束性的规则。即使所有的公民都愿意履行其职责,他们大概也只有在确信其他人将同样尽责时才这样做。因此,在公民一致同意集体行动、而不是作为孤立的个人把别人的行动看作既定的之后,还存在着一个巩固协议的任务。正义感引导我们推进正义的体系,引导我们在这一体系中当确信其他人(或足够多的其他人)将履行其职责时,也履行自己的一份职责。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在强制实行一种有效的约束性规则时,这方面的合理确信才能够建立起来。假设公共利益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并且所有人都同意这种公共利益的安排,那么,从每个人的观点来看,强制手段的使用都是完全合理的。政府的许多传统活动,就其能够被证明为正当而言,都能够以这种方式来解释。②甚至当每个人的行动都由同样的正义感推动时,由国家来强制推行某些规则的需要仍然存在。基本的公共利益的特点使集体协议成为必需,并且所有的人部应当可以确信这些协议将被尊重。

①见布坎南,同上书,第5章。也见曼柯·奥尔斯:《集体行为的逻辑》《坎布甲奇,哈佛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第1、2举,在那里联系组织理论讨论了这个间题。

②见W.J.鲍莫尔:《福利经济学和国家理论》(伦教,朗曼公司,1952年版),第1、7一9、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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