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利益的最后一点是:既然用于生产公共利益的社会资源的比例问题不同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问题,那就没有必要把这二者联系起来。一种私有制经济可能为这些目的分配很高比例的国民收入,而一个社会主义社会可能只分配少量的国民收入,反之亦然。有许多种公共利益,从军事装备一直到卫生设施等。政府在政治上同意分配和资助一些项目之后,就可能从私人企业或公营公司中购买一些东西。究竟要具有一些什么样的公共利益和用来限制公共危害的程序,要依该社会的情况而定。这不是一个制度的逻辑问题,而是一个政治社会学的问题,并且包括在这个题目下制度影响政治利益平衡的方式的问题。
在简略地考察了公共部门的两个方面之后,我想对经济安排在什么范围内依赖于一种在其间价格自由地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体系的问题作些评论,并以此作为结尾。需要区分几种情况。所有政权通常都将用市场来分配实际生产的消费品,任何别的办法在管理上都是不方便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配给和其它方法才会被使用。但是,在自由市场体系中,各个家庭的选择表现为市场的购买,这种购买也引导着商品的生产,例如其种类和数量。如果某些商品获得了一个超过正常利润的额外利润的话,那么人们将会大量地生产这些商品,一直到超额利润与其它利润持平为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制定计划者的选择或者集体决定经常在对于生产方向的指导中起较大的作用。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正常情况下都容许职业和工作地点的自由选择。只有在这两种制度的控制性体系中,这种自由才公然地被于涉。
第94—102页。D.P.高塞勒:《道德和利益》,载于《哲学评论》第76卷(1976年),他从道德哲学的观点来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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