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最低受惠值是转让部门责任。我在后面将考察最低受惠值应被确定在什么水平上;但在目前一般的评论也就足够了。这里的基本观念是:这个部门的活动把需求考虑进来,并通过与其它要求的比较赋予这些需求以一种适当的重要性。一个竞争的价格体系不考虑任何需求,因此它不可能是分配的唯一手段。在社会体系的各部门之间必须有一种劳动分工来满足正义的常识性准则的要求。不同的机构处理不同的要求。适当调节的竟争市场保证职业的自由选择,并导致资源的有效使用和对家庭商品的配给,它们赋予一些与工资和收入相关的传统准则以一种重要性,而转让部门则确保一定的福利水平,并高度重视需求的权利。最终,我将讨论这些常识性准则及其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的形成。这里相关的一点是:某些准则倾向于和某些特定的制度有联系。我们把这些准则怎样取得平衡的问题留给总的背景制度来确定。既然两个正义原则调节了整个结构,那么它们也调节准则之间的平衡。于是,一般来说,这种平衡将随着基本的政治观而变化。
分配份额的正义显然依赖于背景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分配总收入、工资和别的收入加转让部分的方式。我们有理由强烈反对由竞争来决定总收入的分配,因为这样做忽视了需求的权利和一种适当的生活标准。从立法阶段的观点来看,确保我们和下一代免受市场偶然性的损害是合理的。确实,差别原则大概要求这一点。但是,一旦转让提供了一个适当的最低受惠值,那么,如果由价格体系来决定总收人的其余部分的后果是温和的、不受垄断的限制且排除了不合理的外差因素,这种决定也许就是完全公平的。此外,这种处理需求的方式看上去比那种试图由最小工资标准等来调节收入的方式更有效。最好的办法是仅仅把那些彼此相协调的任务分配给每个部门。既然市场不适合解决需求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就应该由另一个安排来解决。于是,两个正义原则是否被满足的问题,便依赖于最少得益者的总收入(工资加转让的收入)是否可用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与平等的自由和公正的机会均等的约束相一致的)长期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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