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此目的,我们有必要把社会和经济过程限制在适当的政治、立法制度的范围内。没有对这些背景制度的恰当安排,分配过程的结果便将不会是正义的。背景的公正问题现在尚未涉及。我将按照这些背景制度可能存在于一个适当组织的允许资本和自资源私有的民主国家中的情况,来简要地描述它们。虽然这些妄非为人熟知,但弄清它们是如何适应两个正义原则的也许还是有用的。我将在后面简略地考察这些安排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修正情况。
首光,我设想一个可保证平等公民自由的(象前面一章所描述那样)由一种正义宪法调节的社会基本结构。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亦被视作理所当然的,而且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得到保证。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政治过程表现为一种选择政府并制定正义立法的正义程序。我也假设存在着一种公平的(与形式的平等相对的)机会均等,这意味着;除了维持社会的日常开支费用之外,政府试图通过补贴私立学校或者建立一种公立学校体系来保证具有类似天赋和动机的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受培养的机会。在经济活动和职业的自由选择中,政府也执行和保证机会均等的政策。政府通过管理公司和私人社团的活动、避免对较好地位作出垄断性限制和阻碍来做到这一点。最后,政府确保一种社会最低受惠值,这或者通过家庭津贴和对生病、失业的特别补助,或者较系统地通过收入分等补贴(一种所谓的负所得税,即对收入低于法定标准的家庭的政府补助)的方法来达到。
在建立这些背景制度时,可以设想政府被分为四个部门。①每个部门由负责维系某些社会和经济条件的机构及其活动所组成。这些划分不等于政府的通常组织机构划分,而应被理解为政府机构的不同功能。例如,配给部门是要保持价格体系的有效竞争性,并防止不合理的市场权力的形成。只要市场不可能在与效率要求、地理事实及家庭偏爱一致的情况下被赋予更大的竞争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配给部门也负责通过适当的税收和补贴,以及对所有权规定的更改来鉴别和更正较明显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起因于价格不能精确地调整社会的利益和成本。为完成这个任务,政府可能使用适当的税收和补贴,或者修改所有权的范围和规定。另一方面,稳定部门努力实现合理充分的就业,使想工作者均能找到工作,使职业的自由选择和财政调度得到强有力的有效需求的支持。这两个部门一起维持一般市场经济的效率。
①)关于政府部的看法,见R.A,马斯格雷大:《公兵财政理论》(纽约,发格劳-希尔公司,1959年版),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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