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正义论对社会的和利他的动机的力量作了一种明确的限制。它设想个人和团体提出了种种冲突要求,当他们希望正义地行动时,他们并不打算放弃他们的利益。无庸赘述即可看出,这个假设并不意味着人通常是自私的。倒不如说,一种所有人都能在其中获得他们的全部利益的社会,亦即一种在其中人们没有任何冲突的要求,所有的需求都能不经强制地协调成为一种和谐的活动计划的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超越了正义的社会。它排除了必须诉诸正当和正义原则的理由。①不管这一理想情景是多少令人神往,我并不打算考虑这种情景。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甚至在这种理想情景中,正义论仍然具有一种重大的理论作用,它规定了这样一些条件一——在这些条件下,个人需求和目的的自动一致既不是强制的也不是人为的,而是表达了与理想善吻合的适当和谐。我不能进一步讨论这些问题。我讨论的要点在于:两个正义原则是和相当不同的制度相容的。
还有最后一个问题需要考虑。让我们假设:上述对背景制度的解释就我们的目的而言是足够的,而且,两个正义原则导致了一种确定的关于政府活动和有关财产的法律定义的体系以及一个税收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支出的总数和收入的必要来源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所导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不管怎样都是正义的(见下文第44、47节)。然而并不能由此推论说,公民们不应该决定进一步的财政支出。如果足够多的公民发现公共利益的边际利益比通过市场可获得的边际利益大时,政府寻找一些方式来提供它们便是适当的。既然收人和财富的分配被假设为是正义的,那么指导原则就改变了。因此我们设想,政府有一个第五部门,即交换部门,它由一个关注不同的社会利益及其对公共利益的偏爱的专门的、有代表性团体构成。它被宪法授权仅仅考虑一些有关独立于正义要求的政府活动的提案,而且,这些提案只有在满足维克塞尔的全体一致的标准时,才可能被通过。①这意味着任何公共支出都不建立在投票上,除非那种支付它们费用的手段同时被同意(如果不是全体一致同意的话,就是接近于此)。一个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共活动的动议需要包括一个或更多个可供选择的分担费用的安排。维克塞尔的观点是这样的:“如果这一公共利益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有效使用,那么,在那些一致同意它的各种纳税人中间,必须有某种方案来分配额外的税款。如果这种提议不存在的话,那么所建议的支出就是浪费,是不应该被承担的。所以,交换部门根据效率原则来工作,并实际地建立了一个专门的贸易机构来安排市场机制崩溃之处的公共利益和设施。然而,有一点必须补充,即现实的困难阻碍了这个想法的实行。即使把选举策略和对偏爱的隐藏搁置一旁不论,在讨价还价能力、收人效应等方面的差异还是可能阻碍达到一个有效的结果。或许,只有一个大致近似的解决方法才是可能的。不过,我先把这些问题存而不论。
①有些人在这种意义上把马克思所说的一种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解释为是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见R,C.塔克:《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观念》(纽约,W,W.诺顿公司,1968年版),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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