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闻明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功利主义之间的对照时,我心目中的功利主义只是一种古典的理论,这就是边沁和西季维克、功利主义经济学家埃奇沃思和皮古的观点。的确,从休谟发端的那种功利主义理论并不适合于我的目的,严格说来它不是功利主义。例如,在他的著名的反对洛克契约论的论证中,休谟坚持认为忠实和忠诚(fidelity and allegiance)的原则有着同样的功利基础,因此,并没有什么东西是从基于一种原始契约的基本政治义务那里获得的。在休谟看来,洛克的契约论代表一种不必要的混淆,一个人也可以直接地诉诸功利。①但休谟所说的功利看来只不过是社会的普遍利益和必要性。忠实和忠诚的原则是在下述意义上产生于功利的:除非普遍接受这些原则,维持社会秩序就是不可能的。但休谟设想每个人从他的长远利益判断,当法律和政府符合功利准则时:他就会遵守诺言。休谟没有一句话提到一些人的所得在量上多于另一些人的损失的情形。对休谟来说,功利看来等同于某种形式的共同利益,当制度适合于所有人的利益时(至少从长远看),它们就满足了功利的要求。这样,如果对于休谟的这种解释是正确的,那么它自然就和正义的优先并无冲突,跟洛克的契约理论也没有什么不相容了。在洛克那里,平等权利的作用正在于保证对自然状态的唯一被允许的违反是那些尊重这些权利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违反。显然,洛克所赞成的对自然状态的所有改变都要满足这个条件,都将是所有关心推进他们目标的理性人在一种平等状态中会同意的。休谟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争论这些限制是否适当。他对洛克契约论的批评决不否认,甚至看来还承认它的基本内容。
①《论原始契约》.载于《论文集——道德、改治与文学》,T.H.格林与T.H。格罗西编,第1卷(诊教,1875年)第454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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