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从由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所环绕的一种完善的竞争经济中来考察工资的例子。假设每个公司(不管公有还是私有)必须适应供求的长远趋势来调整它的工资价格。公司所付的工资价格不能太高以致雇用不起这些价格的职员,也不能太低以致有能力的人鉴于其它可得到的机会而不再为公司贡献他们的技术。总之,在平衡中不同工作的相对吸引力将是相等的。于是,弄清各种正义准则是怎样发生的就并不困难。这些正义准则仅仅确定出从劳动力市场的求方或供方,或供求双方看来是有意义的工作的特征。一个公司对工人的需求是由劳动力的边际生产率决定的,也就是说是通过某种劳动单位所贡献的净价值(这可以通过它所生产的商品销售价格来衡量)来决定的。这种贡献给公司的价值最终依赖于市场条件,依赖于家庭愿意为商品所付的价钱。富有经验、训练有素并且具有天赋能力和特殊专长的人倾向于赚得一笔特别报酬。公司愿意给具有这些特性的人以更多的报酬;因为他们的生产力较高。这个事实说明和强调了按照每个人的贡献付酬的准则;而作为另一些特例,我们则有按照每个人的训练或经验等付酬的准则。但是从供方来看,如果要说服那些以后可能提供其服务的人承担训练和延迟的费用,那么对他们也必须付出一种特别报酬。类似地,对于那些涉及到偶然的、不稳定的就业因素的工作,或者处在危险的、使人厌恶的艰苦条件下时的工作,也总是要付给较多的报酬,否则就不能找到人来完成这些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每个人的努力和他所承受的危险等付酬的准则就产生了。即使假定人人都具有同样的天赋,这些准则仍将是从经济活动的要求中产生的。如果给定了生产单位和求职者的目标,那么某些特征就会作为相关的东西被区分出来。任何时候公司的工资实践都倾向于承认这些准则,并按照市场的需要随时调整对它们的评价。
①马克思在《哥达纲须批判》中援引了这个准则,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英斯科,外文出版社,1955年版),第2卷,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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