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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29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06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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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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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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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配份额的解释恰恰详细地说明了这样一种尽人皆知的观念,即一旦一种(可行的)竞争价格制度恰当地得到组织且体现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中,那么收入和工资便将是正义的。这些条件是充分的。作为结果的分配是背景制度的正义的一种情况,类似于一种公平游戏的结果。但是我们需要考虑这个观念是否符合我们有关正义与不正义的直觉观念。具体地说,我们必须询问它符合常识性正义准则的程度怎样。看来我们似乎忽略了达些观点。现在我就来表明,这些观点及其附属地位是能够得到解释的。

我们也许可以用下列方式来表述问题。密尔正确地论证说:只要一个人停留在常识性准则的水平上,那么这些正义准则的和谐就是不可能的。例如,在工资的例子中,每个人按照他的努力来取酬和每个人按照他的贡献来取酬的这两个准则,其本身就是相反的命令。而且,如果我们想要评价这些准则的话,它们自身并不能提供办法来决定如何确定它们的相对价值。所以,常识性准则不能表现一种关于公正或公平工资的确定理论。①可是,我们不能由此推论说,(密尔看来是这样假设的)一个人只要采取功利原则就能找到一种满意的观念。某些更高的原则确实是必需的;但是除了功利原则之外,还存在着其它的选择对象。甚至可以把例如从按能力分配到按需分配这些常识性准则中的一个或它们的某种组合,提高为一个第一原则。①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两个正义原则制定了正确的更高标准。因此我们的问题是要考察:常识性的正义准则是否会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产生,以及它们会得到何种方式的评价。

①《功利主义》,第5章,第3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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