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法期望和道德应得
常识倾向于假设:收入、财富和一般生活中的美好事物都应该按照道德上的应得来分配(moral deseit)。正义即为由德性决定的幸福。虽然人们认识到决不能完全地实现这个理想,但它却是分配的正义的适当观念,至少是一个首要原则。当环境允许时,社会应当试图实现它。①作为公平的正义反对这一观点。这样一个原则不会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那里看来决不会有确定必要标准的办法。此外,按照德性来分配的观点不能区分道德应得和合法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所以,实际情况是,只要个人和团体参与了正义的安排,他(它)们就拥有了由公认的规则所规定的相互之间的权利要求。如果他们完成了现存制度所鼓励的事情,他们就获得了某些权利,而且正义的分配份额尊重这些权利。因此,一个正义体系回答了人们有权要求什么的问题;满足了他们建立在社会制度之上的合法期望。但是他们有权利得到的东西并不与他们的内在价值相称,也不依赖于他们的内在价值。调节社会基本结构和规定个人义务和责任的原则并不涉及道德应得,分配的份额并不倾向于要与它相称。
前面对常识性准则及其在纯粹程序正义中的作用的解释(见第47节)证明了这个论点。例如,在决定工资时,一种竞争经济赋予按贡献付酬的准则以重要地位。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个人贡献的大小(这可由一个人的边际生产率来估计)依赖丁供求关系。一个人的道德价值无疑并不随着有多少人提供了类似的技能或者碰巧需要他能生产的东西的情况而变化。没有人会设想:当一个人的能力退化(如歌唱家)或者对这种能力的需求不大时,他的道德价值也经历了类似的变化。所有这些是相当明显的,而且一直为人们所同意。①它直接反映了前面所指出的事实(见第17节)即我们的道德判断的确定点之一是: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分配中的地位,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初始地位一样。
①例如可见W,D.罗斯:《当种善》(牛津,克夷伦顿出版社,1930年版),劳21、26一28、35、57页。同样,来布尼兹在《论事物的终极根源》(1697年)谈到正义的法则时说,它“宣称每个人(练个个体)分享宇宙的完善,分享与他自已的德性及性头同善抱有的善良意志相称的幸幅。”《家布尼兹将作集》,PP,威纳编(纽约,查尔斯·斯克更市纳父子公司,1951年版),第3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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