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指明这些混合观念具有直觉特征,但我并不是说这个事实就是对它们的一种决定性反驳。正如我曾提到的那样(见第7节),原则的这类结合确实具有很大的实际价值。无疑,这些观念确认了种种人们可以借以评价政策的似乎合理的标准,面且在适当的背景制度下,它们还可以指导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例如,一个接受那种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减去了标准偏离的某一分数(或倍数)的平均福利的混合观念的人,大概也会赞成机会的公正平等,因为所有人具有的更平等机会看来既提高了平均值(通过效率的提高)又减少了不平等。在这种情形中,替换差别原则的这一观念就支持了第二个正义原则的其它部分。进一步说,我们显然在某些方面不能避免依赖直觉判断。混合观念的困难在于它们太迅速地诉诸这种判断,并且没有给出一个可替换差别原则的明确对象。在缺少一种确定恰当份量(或参量)的程序的情况下,由两个正义原则来实际上决定平衡是可允许的,当然条件是这些原则不能产生我们不能接受的结论。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么尽管某一混合观念诉诸于直觉,它可能还是更可取的,特别是如果它的使用有助于把序列和一致引进我们所考虑的信念的话。
支持差别原则的另一个理由是它比较容易被解释和被运用。确实,对某些人来说,混合标准的吸引力部分地在于:它们是一种避免差别原则的较严厉要求的方法。差别原则相当直接地确定什么东西将促进最不利者的利益。这一群体可通过它的基本善的指标来鉴别,政策问题能通过探讨被洽当地确定的相关代表人将怎样选择来解决。但是在功利原则发挥作用的范围内,平均(或总体)福利观念的含糊性是让人烦恼的。我们必须对不同代表人的功利函数作出某种估计,并在他们之间建立一种人际一致,等等。这样做所产生的问题是如此巨大,这种估计又是如此粗略,以致于各种深刻冲突的观点对不同的人来说可能都是同样有理的。一些人可能断言一个群体的所得超过了另一群体的所失,而另一些人则可能否认这一点。没有一个人能说明是什么样的堪本原则解释了这些差别,或者怎么可能解决这些差别。社会地位显赫的人比较容易不正义地、同时又不表现出明显越轨地谋取他们的利益。当然,所有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人们一直承认伦理原则具有含糊性。然而它们并非都是同等地不精确的,两个正义原则在较清楚地闻明它们的各种要求上以及需要做什么来满足它们方面具有一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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