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的日常观点或许不需要十分明确地涉及平衡各种冲突目标的问题。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主要问题就在于我们能否同意对两个正义原则所表达的我们的正义观的更确切的说明。假如我们坚持我们所考虑的判断中的某些确定之点,我们就必须确定充实并扩展我们的正义观的最好方式。正义的两个原则与其说是反对直觉信念的,不如说是提供了一个比较具体的原则来解决常识不熟悉并没有解决的问题。因此,虽然我们一开始觉得差别原则是奇特的,但在对它作了适当规定后,这它的含义的反思可能使我们确信:它或者符合我们所考虑的判断,或者以某种可接受的方式把这些信念扩展到了新的境况中。
与这些评论相一致,我们可以指出诉诸公共利益正是一种民主社会的政治常规。任何政党都不会公开地要求制定对某些被承认的社会集团不利的立法。但是,应当怎样理解这个常规呢?确实,这一常规比效率原则更为重要;我们不能假设政府平等地影响着每个人的利益。既然从不止一个观点来看追求最大值都是不可能的,那么,按照一个民主社会的精神,人们自然就挑选出最不利者的观点,并且以与平等自由和公平机会相容的最好方式来促进他们的长远前景。看来,我们最信任的正义政策至少在以下意义上是朝这个方向发展的:即如果这些政策被取消,那么社会的最不利阶层的生活就会更差。这些政策即使不是完全正义的,也是始终正义的。因此,一旦我们正视采纳一种合理完善的正义观的必要性,差别原则就可以被解释为一种民主的政治常规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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