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义务和职责
在前面两章中,我讨论了对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现在我要考察一些适用于个人的自然义务和职责的原则。本章开头两节考察在原初状态中选择这些原则的理由及它们在稳定社会合作方面的作用。这些考察包括对允诺和忠诚原则的简略讨论。不过,在大部分地方,我将研究这些原则在一个宪法框架内对于政治义务和职责的理论的意义。这看来是为了一个正义论的目标而解释这些原则的意义和内容的最好方法。具体地说,我将联系多数裁决规则的问题和服从不正义法律的理由扼要地解释非暴力反抗的专门例证。我将把非暴力反抗和不服从的其它形式(如良心的拒绝)加以比较,以阐明非暴力反抗在稳定一个接近正义的民主制度中的专门作用。
- 自然义务原则的论证
在前面的章节中(见第18—19节),我简要地描述了一些适用于个人的自然义务和职责的原则。现在我们必须考察在原初状态中选择这些原则的原因。它们是一种正当观念的主要部分:它们确定了我们的制度联系和人们变得相互负有责任的方式。只有到我们阐明了这些原则的时侯,作为公平的正义观才是完全的。
从正义论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自然义务是支持和发展正义制度的义务。这个义务有两个部分:第一,当正义制度存在并适用于我们时,我们必须服从正义制度并在正义制度中尽我们的一份职责,当正义制度不存在时,我们必须帮助建立正义制度,至少在对我们来说代价不很大就能做到这一点的时候要如此。因此,如果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或者具有在特定环境中可以合理期望的正义性),那么每个人就都有一种去做要求他做的事情的自然义务。每个人都负有这种义务,不管他自愿与否、履行与否。现在的问题在于;为什么各方采用这个原则而不是其它原则?让我们假设,正如选择制度的情况一样,各方没有办法审视所有可能提出的原则。许多可能性没有得到清楚的规定,而且在它们中间或许没有最佳的选择。象前面一样,为避免这些困难,我假设可根据一份列举传统的已知原则的简明表格来作出选择。为了加快考察的进度,我在此将只提及功利主义的选择对象来加以说明和对照,并大大简化我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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