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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23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35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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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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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制度的原则已被选择这一事实大大简化了对个人原则的选择。可行的选择对象范围立刻缩小到只是那些与两个正义原则结合时即构成一种前后一致的义务和职责观的对象。①这种限定和那些决定着我们的制度联系的原则相连结,因而必定是特别重要的。所以,我们假设,处在原初状态的人们在一致同意两个正义原则之后,选择了功利原则(或它的任一变体)作为个人的行为标准。即使在这一假设中没有矛盾,功利原则的采用也将导致一个前后不一致的正当观念。对制度的标准和对个人的标准并不完全符合。当一个人处于一个由两个正义原则所控制的社会地位的情况中时,这一点特别清楚。例如,我们来考察一个公民决定如何在各政党间投票的情况,或者一个立法者考虑是否该赞成某一法规的情况。假设这些个人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成员,这个社会采用了对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和对个人的功利原则。那么他们将怎样行动呢?作为一个理性的公民或立法者,他看来应该支持或赞成那个最好地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政党或法规。这意味着他应该根据两个正义原则来投票并督促其他人也这样做,等等。制度的存在包含着某些符合公认规范的个人行为模式;所以,对制度的原则影响了在这些制度中占有地位的人的行为。但是,这些人也必须把他们的行为看做是由功利原则支配的。这样,这个理性的公民或立法者就应该支持或赞成这样一个政党或法规,即它的获胜或实行最可能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或平均额)。所以,把功利原则选择为个人行为标准就把个人引到了与正义原则相反的方向。为避免这一冲突,至少当个人在制度中占有某一地位时,他必须选择一个以某种适当的方式与两个正义原则相适应的原则。只有在没有制度的情况下,功利主义的观点才和已达成的契约相容。虽然功利原则在某种适当限定的背景下具有一定地位,但它已经不再被认为是对义务和职责的一种一般解释。

④有关这个观点的澄清,我感谢阿伦·吉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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