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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2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37 ·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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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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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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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回想前面我们对公共利益的讨论(见第42节)可以加强这些评论的说服力。我们曾指出,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公民一般都具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这一公开的认识,是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它有助于稳定正义的社会安排。甚至当孤立问题已被解决,用于产生公共利益的广泛的公平体系已存在时,仍然有两个会引起不稳定的倾向。从自我利益的观点来看,每个人都想减少他的份内职责。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从公共利益中获得好处;即使他缴纳的税款的边际社会值比花费在他身上的边际值大得多,也只有其中的一小部分反过来增加他的利益。这种根源于自我的倾向会导致第一种不稳定。但是,甚至有正义感的人们对一个合作体系的服从也是基于这样一种确信:即别人也要尽他们的一份职责。由于这一点,当公民相信或者合理地怀疑其他人不会尽职时,他们就会想法躲避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这种对别人的忠诚的担忧倾向将导致第二种不稳定。当着在其他人不遵守的情况下遵守某些规则有危险时,这种不稳定性就可能特别严重。正是这个困难妨碍了裁军协议的达成,在一个相互畏惧的环境中,甚至正义的人也可能陷人一种长期敌对的状态。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保证问题通过摒弃第一种诱惑来维持稳定性,由于是由公共机构来做这件事,所以至少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第二种不稳定的诱惑也消失了。

这些评论的结论是:把对我们的政治联系建立在一个职责原则的基础上会使保证问题复杂化。除非公民已接受并打算继续接受一种宪法的好处,否则他们是不会受制于一种甚至正义的宪法的。而且,这种接受在某种适当的意义上必须是自愿的。但这种意义是什么呢?对于一个我们生于斯并长于斯的政治制度来说,寻找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困难的。①即使这种解释能被给出,公民也可能仍然相互想知道他们是否受到约束,或者认为他们已受到约束。那种认为所有人都系之于正义制度的公开信念是不够坚定的,而一种对强制权力的更大信赖则可能对达到稳定是必需的。但是没有理由冒这些风险。因此,当在原初状态下的各方承认了正义的自然义务时,他们就做了最好的事情。假定一种公开、有效的正义感是很有价值的,那么重要的就是,规定个人义务的原则应该简单明了,应该保障正义制度的稳定性。因此,我假定人们会同意正义的自然义务而不是功利原则;假定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自然义务是对个人的基本要求。虽然职责的原则与它相容,但它们不是选择对象,而只是具有补充的作用。

①我不接受休谨的《论原初契约》中的全部论证,但我相信,当这种论证运用于一般公民的政治义务时,它是正确的。见《道德,政治和文学论文集》,TH,格林和T.H,格罗斯编(伦敦,1875年)第1卷,第450一4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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