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还有一些别的自然义务。许多义务在前面已经被提到(见第19节),我不讨论所有的义务,而只是讨论其中的一些,这可能更富有启发性。我首先讨论前面没有提到的相互尊重的义务,这就是给予一个人以作为一个道德人,亦即作为一个具有一种正义感和一种善的观念的人所应得的尊重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中,具有正义感等特性仅仅是一些潜能,但在此我把这一复杂问题搁置一边,见第77节)。我们可以用几种方式来表示相互尊重:我们愿意从别人的观点或按别人的善的观念来理解他们的处境;每当我们的行为实际上影响了其他人的利益时,我们准备提出一些能解释自己行为的理由。①
这两种方式是和道德人格的两个方面相应的。每当需要时,我们就向有关方面提出理由;并且我们真诚地提出这些理出,相信它们是由考虑到每个人利益的相互接受的正义观所规定的正确理由。所以,尊重作为道德人的另一个人就是试图从他的立场来理解他的目的和利益,向他提交一些理由以使他接受对他的行为的约束。我们假设,由于另一个人希望在所有人都能同意的原则基础上来调节他的行为,所以他应该熟悉那些以这种方式解释约束的有关事实。在一些较小的对他人体谅和有礼貌的意愿中也表现出尊重,这不是因为这些行为具有物质价值,而是因为这些行为恰当地表明我们意识到其他人的情感和志向。那么,应该承认这个义务的原因就在于:尽管处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对相互的利益表示出冷淡,但是他们知道:他们在社会中需要通过尊重伙伴来获得安全感。他们的自尊和对自己目标体系价值的信任抵挡不住别人的冷淡,更不必说轻蔑了。所以,任何人都由于生活在一个履行相互尊重义务的社会中而获得利益。与对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意识的支持相比,这种自我利益付出的代价是较小的。
①关于尊重的概念,见B,A.0.威廉斯:《平等的观念》,载于《哲学,政治和社会》第2辑,彼得·拉斯莱特和W,G,朗西曼编(牛津,巴兹尔·布莱克韦尔公司,1962年版),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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