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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3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46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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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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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诺规则规定产生诺言的适当环境和解除诺言的条件的方式,决定了它所代表的实践是否正义。例如,为了作出一个有约束的允诺,一个人必须是完全有意识的,处在一种理性的心灵状态中,知道起作用的语词的意义及其在允诺中的用法等等。进一步说,这些诺言必须是自由或自愿地说出的,不是在受到威胁或强制时,而是可以说处在一种相当公平的订约地位中说出的。如果一个人是在睡着或幻觉时说出这些起作用的语词,或者是被迫作出允诺,或者因遭受欺骗而被剥夺了有关的信息,那就不能要求这个人履行他的诺言。一般来说,我们应该规定那些产生诺言的环境和解除诺言的条件,以保护各方的平等自由,并使允诺实践成为一个人们能为了相互的利益而用来进入和稳定合作协议的合理手段。我们在这甲不能考虑许多不可免的复杂情况。我们只需指出:两个正义原则是以它们运用于其它制度的同样方式运用于允诺实践的。因此,为了保证平等的自由,一些适当的条件限制是必需的。在原初状态中,同意受睡着时或被强制时说出的话的束缚是毫无理性的。毫无疑义,这种看法是如此地不合理,以致我们倾向于排除这种或其它种与允诺的概念(意义)不相容的可能性。不过,我不想把允诺看成是一种按定义来判定其正义的实践,因为这混淆了允诺规则和那个来自公平原则的职责之间的区别。正如有各种契约法一样,也有各种各样的允诺。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所理解的特定的允诺实践是否正义的问题,仍然要由正义原则来决定。

①关于茶本含规可见,R,寒尔:《言语行为》《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第33—42页。在第3草特别是第57一62页中讨论了允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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