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这些评论作为背景,我们可以引进两个定义。首先,一个真正的允诺就是一个在它所代表的实践是正义的实践时符合允诺规则的允诺。一个人一旦在由一个正义的实践所确定的适当情境中说出“我允诺做某事”这句话时,他就作出了一个真正的诺言。其次,忠诚原则是一个要遵守真正的允诺的原则。正如上面所谈到的那样,区分允诺规则和忠诚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允诺规则完全是一种基本的常规,而忠诚原则是一个道德原则,是公平原则的一个推论。因为我们假设有一种正义的允诺活动存在,所以在作出一个允诺时,亦即在适当环境里说出:“我允诺做某事”的话时,一个人就是在会意地求助于这一规则,并从一种正义安排中获得益处。我们假设没有一种做出允诺的职责;一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这样做或不这样做。但既然按假设某个允诺实践是正义的,那么公平原则就起作用了,一个人就要按照允诺规则所指定的那样去行动,也就是说要做允诺的某事。一种遵守诺言的职责是公平原则的一个推论。
我曾说过,一个人通过做出允诺而求助于一种社会实践并接受其可能带来的好处。那么这些好处是什么?这一实践是怎样进行的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让我们假设做出允诺的一个标准理由是建立和稳定小范围的合作体系(或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允诺的作用和霍布士赋予最高专制权力的作用相类似。最高专制权力通过保持一种公开的、有效的刑罚体系来维持并稳定社会合作制度,同样,人们在没有强制安排的情况下通过相互之间的允诺来建立并稳定他们的私人的合作冒险。这种冒险常常是很难开始和推持的。这在盟约的情况中,即在那种一个人要先于其他人行动的情形中特别明显。因为这个人可能认为:另一人不会尽职,因此合作方案不会继续进行。即使那个后来行动的人实际上遵守了诺言,也容易导致第二种不稳定性。在这些情形中,可能没有办法使先行动的一方抱有确信,除非另一方给他一个允诺,也就是另一方赋予自己一种要随后履行诺言的职赏。只有通过这种办法我们才能保障这种合作方案并使双方从合作中获得益处。允诺的活动正是为了这一目的而存在的。所以,虽然我们通常把道德要求都看成是强加到我们身上的约束,但它们有时是为了我们的利益而审慎地自我加予的。这样,允诺就是一个抱有审慎地承担职责的公开意向而作出的行为,在适当的环境中这种职责的存在将促进一个人的目的。我们需要这一职责存在,并需要人们都知道它存在。而且我们需要别人知道我们承认这个约束并打算遵守它。于是,在我们因这个理由而利用了这一实践之后,我们就根据公平原则负起了一种履行自已所作出的诺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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