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比较理想程序和理想市场过程,可进一步弄清理想程序问题。现在,我们假定有关完善竞争的经典假设是有效的,并且没有外部经济效果或不经济等因素,丁是一个有效的经济结构就产生了。就效率而言,理想市场是一个完善程序。理想市场过程区别于由理想的、公正的立法者所实施的理想政治过程的特点是:即使每个人都追求他自已的利益,市场仍然达到一种有效的结果。确实,我们的推断是:这正是经济实体的正常活动方式。在追求满足或利润的最大值的买卖中,家庭和公司都没有从社会的角度来判断,在假定了财产的最初分配的情况下,什么是最有效的经济结构。倒不如说,它们是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谋取自己的利益,是从他们自己的角度作出判断的。可以说,正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市场体系作出了关于效率的判断;这个判断来自各公司和家庭活动所提供的许多分散的信息源。尽管个人对这个问题没有发表意见,而且常常不知道其意义,但市场体系却提供了答案。
因此,尽管市场和选举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在关键方面理想市场过程和理想立法程序是不同的。它们旨在达到不同的目的:理想市场的日的是效率,而理想立法程序的目的(如果可能的话)是正义,而且理想市场就其目标而言是一个完善的过程,而理想立法却是一个不完善的程序。看来没有办法可以描述一个保证会产生正义立法的可行程序的特征。从这个事实得到的一个推论是:尽管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公民可能不得不遵守已制定的政策,但他并没有被要求认为这些政策是正义的,而且要求他的判断服从于关于政策的表决将是一个错误。但是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中,一个经济代理人就其有某种观点而言,他必须假定所产生的结果确实是有效率的。虽然这个家庭或公司没有得到它想要的一切,但必须承认:在最初分配之后,一种有效率的状态已经达到了。但是我们不能要求对有关正义问题的立法过程的结果具有同样的认识。当然,这是因为,虽然现实的宪法应该尽可能被设计得作出象理想立法程序那样的相同决定,但在实际上它们必定会与正义的要求有差距。这不仅是因为它们正如现实的市场一样不能符合理想的样本,而且是因为这一理想样本也是一个不完善程序的样本。一种正义宪法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公民和立法者采纳一个较广泛的观点,并在运用正义原则中发挥良好的判断。看来不能先允许他们采取一种偏狭的或集团利益的观点,然后再来调整立法过程,以便它能导致一个正义的结果。至少迄今为止,尚不存在一种可与有关作为产生效率的程序的竞争市场的理论相应的、有关作为导致正义立法的程序的正义宪法的理论。这似乎暗示着:就人们的正义感会影响政治行为(在任何可行社会中都是这样),以及正义立法是社会的主要目标而言(见第76节),经济理论对现实立宪过程的运用会受到重大限制。经济理论肯定不符合这种理想程序。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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