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我们通常假设:一种在许多人中间理想地进行的讨论(如果需要,可进行投票),要比任何一个人自己的审慎思考更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为什么是这样呢?在日常生活中,与其他人交流意见克服了我们的偏见,扩大了我们的视野,我们被要求从他们的观点来看问题,我们深深地感到自己眼界的局限。但是,在理想的过程中,无知之幕意味着立法者已经是公正的。讨论带来的益处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即甚至立法代表也受到知识和推理能力的限制。他们当中无人知道其他人所知道的一切,或者没有一个人能和谐地进行其他人能够进行的相同推理。讨论是一种联结信息并扩大论据的方法。至少随着时间的流逝,共同审慎思考的结果看来必定会使事情得到改善。
于是我们达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试图概括一种关于正义问题的经过公共审慎思考的理想宪法,以及一套设计完善的、旨在给这一群休带来更高的认识和推理能力的规则,以便即使没有达到也是最好地接近于正确的判断。不过,在此我将不讨论这个问题。这里重要的一点是:理想化的程序是正义论的一部分。我为了在某种程度上阐明其意义,已经提到了它的某些特征。我们对这一程序的观念越是确定(象它在有利条件下可能实现的那样),四个阶段的序列对于我们反思的指导也就越是确定。因为那时我们对如何运用有关社会的一般事实来评价法律和政策,就有了更精确的观念。对于在立法阶段中恰当进行的审慎思考将产生什么结果的问题,我们常常能够形成良好的直觉意识。
①这个观点见K.】.阿罗:《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第2版(纽约,约翰·威利父子公司,1963年版),第85页。关于立法讨论作为一种客观探究而非利益竞争的观点,见F.H.奈特:《竞争的伦理学》(纽约,哈珀兄弟公司,1935年版),第296、345一349页。这两个观点均见上述页码下的脚注。
②见邓肯·布莱克:《关于选举和委员会的理论》,第2版(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159-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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