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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8 · 正 义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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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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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义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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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这种直觉主义理论那里就没有什么在本质上是非理性的东西了。的确,这可能是真实的。我们确实不能认为我们对社会正义的判断全部是从可认识的伦理学原则获得的。相反,直觉主义者相信道德事实的复杂性抗拒着我们充分解释我们的判断的努力,使一批互相冲突的原则成为必然。他们争辩说,超越这些原则的企图或者是陷入项碎肤浅,例如说社会正义即是给每个人以他应得的份额;或者是走向错误和过份简单化,例如说一个人是根据功利原则来确定一切的。因此,同直觉主义争辩的唯一办法就是建立一些可解释各种衡量的可认识的伦理学标准,这些标准在我们看来对那些原则是适当的。要驳倒直觉主义者,就须提出一种据他们说是不存在的建设性标准。诚然,可认识的伦理学原则这一概念是含糊的,虽然从传统和常识给出许多实例是容易的。但是抽象地讨论此问题是没有意义的。直觉主义者及其批评者都必须在批评者一旦提出他的较系统的建设性解释时就讨论这个问题。

人们可能要问,直觉主义理论是目的论的还是义务论的呢?我认为,它们可以是两者的任何一种。任何伦理学观点都必然在许多点上和某种程度上依赖直觉。例如,一个人可以象穆尔一样坚持认为;个人的爱和人类的理智、美的创造和观照、知识的获得和欣赏是主要的善的事物,它们伴随着快乐。①一个人也可以不同意穆尔,坚持认为这些都是唯一内在的善。由于这些价值是独立于正当指定的,如果正当被定义为最大量地增加善,我们就有一种至善主义类型的目的论。但在评价是什么东西产生最大善时,这一理论可能还是坚持认为必须靠直觉来衡量这些价值,它可能说,在此,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标准可供指导。然而,直觉主义理论常常是义务论的。罗斯明确地表示:根据道德价值对善的事物进行的分配(即分配的正义)被包括在高层次的善之中,而产生最大善的原则则被列为一个最先原则,它是一个只能靠直觉来相对于别的自明原则进行衡量的原则。②所以,直觉主义观点的鲜明特征并不在于它们是目的论的还是义务论的,而在于它们特别强调我们那些不受可认识的建设性伦理标准指导的直觉能力。对于优先问题,直觉主义否认存在着任何有用和明确的答案。我现在就想简要地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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