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够扩展到包括这种例证。
一个稍微不同的问题是:一个人在某一特殊战争中是否应当完全地加入武装部队?答案可能不仅依赖于战争的行为而且依赖于战争的目的。为了形成一种明确的情境,让我们设想兵役制已经实施,个人不得不考虑是否服从那种进入军队服役的法律义务。现在我将假设,由于征兵严重地于涉了平等公民的基本自山,因此,除了国家安全的需要之外,任何其它的需要都缺乏说服力,都不能证明征兵为正当。①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或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中),那种维持正义制度的目的决定了这些需要。只有当征兵是为了保卫自由(不仅包括该社会的公民自由,而且包括其它社会的人的自由)本身时,征兵才可以被允许。因此,如果一个由征兵产生的军队很少可能成为一种不合理的对外目险的工具的话,那么即使征兵侵犯了公民的平等自由,它也可以仅仅从这一根据得到证明。但无论如何,自由的优先性(假设已达到序列次序)要求:只有当自由的安全使征兵成为必需时,征兵制才可以被使用。从立法的立场来看(就这个问题而言,它是一个合适的阶段),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为征兵机构辩护。公民会把这种安排作为一种分担国家防务的公平方法而同意它。诚然,任何特殊个人必然面临的危险部分地是偶然的历史事件的结果。不过,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这些邪恶来自外部,即来自外来的不正义的进攻。正义制度要完全排除这些苦难是不可能的。它们所能做的至多是努力确保:使承受这些外加的不幸的危险多少平等地由所有社会成员在他们的生活过程中来分担,确保在选择那些被要求承担义务的人们时没有任何可规避的阶级偏见。
所以,我们设想一个民主社会中存在着征兵制。一个人可能在良心上拒绝服从参加一场特殊战争中的武装部队的义务,理由是有关冲突的目的是不正义的。战争所追求的目标也许是经济利益和国家权力。国家不能为了这些目的来干涉公民的基本自由。而且,为了这些目的而攻击其它社会的自由当然也是不正义的,并且是违背国际法的。因此,在此并不存在发动战争的一种正义理由,一个公民拒绝履行他的法律义务显然是正当的。国际法和他的社会的正义原则在这方面都支持他。有时,进一步的拒绝理由所考虑的不是战争的目的而是战争的行动。一个公民可能坚持认为:只要他发现有关战争的道德法规总是遭到侵犯,他就有权拒绝军事服役,其理由是他有权确保他履行自然义务。因为一旦他置身于武装部队中的话,当他发现自己受命去作与战争的道德规范相违背的行动时,他也许就不可能抗拒服从命令的要求。事实上,如果军事冲突的目的十分可疑,而且接到罪恶的、不正义的命令的可能性相当大,一个人就可以不仅有拒绝的权利,而且有拒绝的义务。确实,国家,特别是列强大国在从事战争时,它们的目的和行为在某些环境中可能是不正义的,以致于一个人不得不作出这样的结论:即在不远的将来,他必须完全地拒绝军事服役。按此种理解,一种有条件的和平主义就可以是一种完全合理的观点:它承认一种正义战争的可能性,然而不是在上述环境下承认。①
①我感谢R,G.奥尔布里顿对这一段落中的这个问题和其它间题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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