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战争中的良心拒绝诉诸这些原则的话,它就是建立在一种政治观上,而不是必然建立在宗教或其它观念上的。虽然这种拒绝形式可能不是一种政治行动,因为它不发生在公众讲坛中,但是它依赖于构成宪法基础并指导对宪法的解释的同一个正义论。而且,法令本身大概亦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了这些国际法原则,至少承认了其中一部分原则的有效性。因此,如果一个上兵受命参与某种不合法的战争行为,并且合理和真诚地相信运用于战争行为的正义原则明显地受到了侵犯,那么他就可以拒绝参战。他可以坚持认为: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他的不做造成对他人严重不义和邪恶的行为当事人的自然义务,大大超过了他服从命令的义务。这里,我不可能讨论是什么构成了对这些原则的明显侵犯。我们指出某些十分熟悉的明确的例证就足够了。关键在于:证明引用了一些能由契约论解释的政治原则。我相信,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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