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暴力反抗的作用
一种非暴力反抗理论的第三个日标是解释它在宪法制度中的作用及其和民主政体的联系。正如我经常做的那样,我假定我们正在谈论的社会是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这意味着虽然这个社会可能有严重的不正义,但它具有某种民主政治的形式。我设想,在这种社会中,正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公开地承认为是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之间自愿合作的根本条件。因此,我们倾向于通过参与非暴力反抗来诉诸多数的正义感,并公正地宣布:从我们的真诚慎重的观点来看,自由合作的条件受到了侵犯。我们呼吁共他人重新考虑,设身处地地认识到他们不能指望我们无限期地默认他们强加给我们的条件。
现在这种呼吁的力量依赖于把社会看作一种平等人的合作体系的民主观念。如果我们用另一种方式来看社会,那么这种反抗形式就可能是不适宜的。例如,如果基本法被认为反映了自然的秩序,如果君主被认为作为上帝挑选的代理人而具有神圣的统治权,那么他的臣民就只有恳求的权利。他们只可以申诉自已的理由,而如果君主拒绝他们的请求的话,他们只能服从。不服从将是对最终的、合法的道德(不只是法律的)权威的反叛。这不是说君主不会犯错误,而只是说这种境况不是臣民能纠正错误的境况。但只要我们把社会解释为一个平等人之问的合作体系,那么,那些遭受严重不正义的受害者就毋需服从。确实,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是一种稳定宪法制度的手段,虽然按定义它是一种不合法行为。连同自由和定期的选举制度和一种有权解释宪法(不一定被书写下来)的司法体系等等一起,具有适当限制和健全判断的非暴力反抗有助于维持和加强正义制度。通过在忠于法律的范围内反对不正义,它被用来禁止对正义的偏离,并在偏离出现时纠正它们。一种参与正当的非暴力反抗的普遍倾向把稳定性引入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或接近正义的社会中。
①我借用了沃尔泽的观点,见他的《论责任》,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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