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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7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84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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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从 0 开始)
章节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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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从原初状态中的人的立场来看这个理论。他们必须考虑相关的两个问题。第一,在选择了对个人的原则之后,为了评价自然义务和责任的力量,特别是遵守一部正义宪法及其中一个基本程序(即多数裁决规则)的义务的力量,他们必须确立一些指导方针。第二个问题是寻找一些合理的原则来处理不正义情形或者那种仅仅是部分地服从正义原则的环境。现在,假定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的特征已被描述,那么各方似乎将同意那些指示何时可证明非暴力反抗是正当的条件(前面已讨论过)。他们承认这些阐明了这种反抗形式何时是合适的标准。这样做表明了正义的自然义务在一种重要的特殊情况中的重要性,它也倾向于通过提高人们的自尊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尊重来促进全社会的正义。正如契约论所强调的那样,正义原则是那些平等人之间的自愿合作的原则。否认对另一个人的正义就是拒绝承认他是一个平等人(即一个这样的人,对于他,我们准备通过在公平的平等状态中选择的原则来约束我们的行为),或者就是表明了一种想为了我们自己的利益而利用自然命运和事件中的偶然因素的意愿。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意的不正义都是或者引起屈服或者引起抵制。屈服使那些想使不正义永久存在并巩固他们的意图的人产生轻蔑;而抵抗则切断了共同体的纽带。在出现对基本自由的侵犯时,公民如果先考虑以正常的方式运用某些合理的政治呼吁手段,在过了适当的一段时间之后再运用非暴力反抗形式来表示他们的反对,那么这些自由就将更有保障而非更少保障。根据这些理由,各方会采纳规定正当的非暴力反抗的条件,即把它作为这样一种方法:在忠于法律的范围之内,它确立了维持一种正义宪法稳定性的最终手段。虽然这种行为方式严格说来违反了法律,但它无论如何是一种维持宪法制度的道德纠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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