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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7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90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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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从 0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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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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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虽然每个人必须由自已来确定环境是否证明了非暴力反抗的正当性,但这并不是说一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作出决定。我们不应该诉诸我们的个人利益或者狭义解释的政治忠诚来作出自己的决定。为了自律和负责地行动,一个公民必须诉诸一些构成宪法基础并指导解释宪法的政治原则。他必须试图评价这些原则应当怎样运用到现存环境中。如果他经过适当的思考之后得出了非暴力反抗是正当的结论,并且相应地指导自己的行动,那么他就是有良心地在行动。虽然他可能犯错误,但是他不是随心所欲行动的。政治义务和责任的理论使我们能够作出这些区别。

这和科学中所达到的共同理解和结论相似。在此,每个人也是自律并且负责的。我们按照公认原则的论据来评价理论和假设。权威性的著作确实存在,但它们是对许多个人自我决定中的一致性的总结。缺少判决的最终权威和公认的正式解释并不会导致混乱,倒不如说这是理论发展的一个条件。接受并运用理性原则的平等人不需要任何确定的最高仲裁者。对于谁是决定者的间题,我们的回答是:所有人都是决定者,即所有能够审慎考虑的人都是决定者。借助理性、礼让和幸运,这种决定常常能很好地做出。

因此,人们认识到: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对他自己赋予正义原则的解释负责,并按照正义原则对自已的行为负责。但对于我们在道德上总是有义务接受的这些原则,不可能有任何法律的或全社会公认的解释,甚至一个最高法庭或立法机构也不可能作出这种解释。确实,每一个立宪机构、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法院都提出了它对宪法及其展示的政治理想的解释。①虽然法院在判决特殊案件中可以有最后决定权,但是它不能避免强权政治的影响;这种强权政治可能迫使法院按它的意志修改对宪法的解释。法院通过理由和证据提出了它的理论;它对宪法的观念(如果它要持续下去的话)必须说服大多数公民相信它的正确性。最高的上诉法庭不是法院,不是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而是全体选民。非暴力反抗以一种特殊方式诉诸于这个整体。只要在公民的正义观中有一种充分有效的一致性,并且诉诸非暴力反抗的条件受到尊重,我们就不会有出现无政府状态的危险。因此,在一个民主政体中潜含着这样的假设:即,当各种基本政治自由得到维持时,人们就能获得这种共同理解和尊重这些限制条件。人们不能排除深刻的科学争论的可能性,同样,也没有办法完全避免那些危险的、会引起分裂的纠纷。可是,如果正当的非暴力反抗看上:去威胁了公民的和谐生活,那么责任不在抗议者那里,而在那些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那些滥用恰恰证明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因为,为了维持明显不正义的制度而运用国家的强制机器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力量形式;人们在适当的时候有权反抗它。

①这个观点的提出功于A,M,比克尔,见他的《最少危险的部门》(纽约,地勃斯-梅里尔公司,1962年版),转别是第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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