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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7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89 · 第六章

书名
正义论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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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从 0 开始)
章节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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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诉诸非暴力反抗有一定的危险性。宪法形式及其司法解释的一个理由就是要确立一种对政治正义观的公开说明和对其原则在社会问题上的应用的一种解释。在一定范围内,确定法律及其解释比正确地确定法律要好。(1)因此,可能有人会反对说:前面的解释并没有确定应当由谁来宣布在何时和何种环境下将证明非暴力反抗为正当。鼓励每一个人来自我决定这一点和放弃对政治原则的公开推行会引起无政府状态。对此的回答是:每个人的确必须作出他自己的决定。即使人们正常地寻求建议和忠告,并且接受他们看来是合理的权威的法令,然而他们总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不能放弃自已的责任,不能把受谴责的负担转嫁给他人。这适用于任何与民主宪法原则相容的政治义务和职责的理论。公民是自律的,而且还被认为要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责(见第78节)。如果我们通常认为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这是因为我们的政治原则一般都导致这一结论。确实,在一个接近正义的状态中,如果缺少一些强有力的相反理由的话,那就存在着一种赞成服从的假设。个人的许多自由的、合理的决定都与一个有序的政治制度相适应。

(1〕因为,假如有时意见纷纭,或者有别的情况,那么这时与其等待达到完全正确的确定(是否能达到还属疑间),不如先使它确定起来。这也和法律的性质有关:它始终应当是确定的。——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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