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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9.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03 · 第七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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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从 0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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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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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简单地把一种描述论归结为下述两个论题。首先,尽管评价标准因物而异,但是“善的”这个词,就其哲学目的而言,仍具有和其它通常被看作描述性谓词所具有的同样的一般含义(或意义)。的确,这种一般含义使我们能理解评价标准为什么会以及如何因物而异。另一个论题是,人们在提供建议与劝告、表达命令时使用“善的”这个词的恰当性,可以由这种一般含义和一般意义理论共同来解释。我按照奥斯汀所提出的观点假定一般意义理论中包括一种对于语言行为和非通常意义(illocutionaryborces)的描述。②一种描述论认为,当“善的”这个词事实上被恰当地使用时,善的一般描述意义就说明了它被用来提供赞扬与劝告等等的原因。没有必要赋予“善的”一种未由它的一般描述意义和一般语言行为理论加以解释的特殊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合理性的善是一种描述论。它以人们所要求的方式解释人们公认的那两个一般事实。善的不同阶段的定义表明了“善的”这个词的一般意义。所以,某物是好的,这意味着它具有可合理地要求于那类事物的那些性质,以及取决于具体场合的各种进一步的性质。按照这个定义,就容易说明人们的评价标准因物而异这个事实了。既然我们是由于不同的目的而需要这些不同的事物,那么根据不同的特征来评价它们显然是合理的。把“善的”这个词的意义看作与一个功能记号的意义差不多的东画是有益的。①这样我们就能把定义看作是给每类事物标记出可以据以评价其中各个具体事物的一套性质,即我们可以合理地要求于这类事物的那些性质。

①在大部分观点上我同意】R,宪尔的《意义与语言行为》,载于《哲学F论》第71卷(1962年)。也见他的《意义与语言行为》(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69年版),第7章:以及齐夫的《语言分析》第6章。

②见JL.奥斯汀:《如何用词来表达》(牛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26版),尤其是书中第99一109、113—116、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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