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原则和较大可能性原则在长期计划方面的应用看起来是很合理的。但是蕴涵原则在这方面的应用似乎有些问题。在短期的确定目的体系中,我们假定我们已经有了欲望并且考虑了如何最好地满足这些欲望。但是在长期选择中,尽管我们还没有那些由各种计划所鼓励的欲望,我们却被指引着采取那种将发展更全面的利益的计划,并假定这些进一步的目标能够实现。可能有人会说,既然他并没有那些更有蕴涵的利益(兴趣),他将不放过并非决定性地鼓励和满足着这种利益(兴趣)的任何东西。他会抱着这样的观点,即,那些他永远不能由自己来安排的愿望的满足不在他的考虑之内。当然,他可能还会争论说,那种更有蕴涵的利益使他处于不满足这种更大危险之中,但是这种反对意见由于蕴涵原则假定了较大的目的具有同样的实现可能性而被排除了。
有两种看法似乎支持着用蕴涵原则来解释长期计划。首先,如果假定一个人幸福的程度部分地取决于他的目标被实现的比例以及他的计划被实现的程度的话,那么就可以说,追求蕴涵原则倾向于提高这种比例因而提高一个人的幸福。仅仅在蕴涵较少的计划中的所有目标都已经安全无害地得到满足的时候,才不存在这种结果。另一种看法是:和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其解释见第65节)相一致,我假定人类有一种服从于蕴涵原则的更高系列的欲望。他们偏爱于选择更全面的长期计划,因为这种计划的实施可能带来各种能力的更为复杂的联合。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强调,如其它条件相同,人们把他们的已经实现的能力(天赋的或靠训练获得的)的运用作为享受,并且这种能力被实现的越多,或其复杂程度越高,这种享受也就越大。一个人在做某事的过程中变得更有效能了,他便从中得到了快乐。在两项他从事得同样好的活动中,他乐于选择那项需要更多的更微妙的和复杂的区分的活动。所以,实现那些更大的目的的欲望—这种欲望把更精细地发展了的天资付诸运用—是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的一个方面。同时,这种欲望,同按照合理选择的其它原则行动的那些更高系列的欲望一道,是使我们运用理性思考并遵循其结果的起调节作用的目的之一。
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