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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39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11 · 第七章

书名
正义论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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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从 0 开始)
章节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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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较大可能性原则。假定可以由两个计划实现的目标是相同的。那么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些目标由一种计划实现的机会较之由另一种计划实现的机会更人些;同时,该计划实现其余目标的可能性也并不比第一个计划实现它们的可能性更小。举例来说,虽然一个人想做的事也许在罗马和巴黎都能做到,但某些他想做的事情却可能在巴黎做更顺利些,而余下的那些事情则与在罗马做差不多。如果是这样,较大可能性原则就认为他应当去巴黎。成功的较大的可能性支持一项计划,正如较有蕴涵的目的支持一项计划一样。当这些原则都起作用的时候,选择是最容易不过的了。假定我们喜欢提香甚于喜欢丁托列托,并假定两张彩票的头一张有利于提香而第二张有利于丁托列托,那么我们必然乐于投第一张彩票。

至此我们已经考虑了合理选择原则在短期情况中的应用间题。现在我想考察另外一些人们必须采取一种长期计划甚至一种生活计划的情况,例如我们不得不选择一种职业或行业时碰到的情况。人们可能认为不得不做这样一个决定仅仅是一种具体的文化形式强加给人们的一项任务。在另一个社会中这种选择也许不会发生。但是事实上我们一生中要干些什么的问题始终是存在的。尽管一些社会比另外一些社会更为明显地并且在生活的一个不同阶段上把这个问题加到我们身上。那种完全没有计划的、听其自然的极限决定,在理论上仍然是一种计划,一种可能合理的或不合理的计划。按照长期计划的观点,这样一种行为方案显然应当由它在每个未来时间阶段上可能引起的结果来评价。所以蕴涵原则对此的看法是:一项长期计划,如果它考虑到了对另一个只为任何一个特定阶段(或若干阶段)设计的计划的所有目标和利益的鼓励和满足,并且考虑到了对某些其它的更进一步的目标或利益的鼓励和满足,那么它就比这另一个计划更好。如果存在着一个更有蕴涵的计划的话,这个计划就是更可取的:它也含着第一个计划的所有目的和至少一个其它目的。如果蕴涵原则和有效性原则统一起来,那么它们就会对合理性作这样的规定:如其它条件相同,合理性是对实现我们目标的更好手段,以及在假定所有愿望均可实现的情况下对利益(兴趣)的更广泛、更富于变化的发展的偏爱选择。较大可能性原则支持这种偏爱,甚至在我们不能确定这些更大的目标能被实现的情况下也是这样,假如这种目标实现的机会和那些较少蕴涵的计划实现的可能性一样大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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