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论述优先问题时的任务是要减少而非完全排除对直觉判断的依赖。没有理由认为我们能完全避免对任何一种直觉的诉诸,或假定我们应当试图避免。我们的实际目标是要达到一种可以合理依靠的一致判断,以提供一种共同的正义观。如果人们的直觉性优先判断是相似的,从实践的意义上说,他们即使不能概括出解释这些确信的原则,甚至不知道这些原则是否存在都没有什么关系。然而,相反的判断却引起了一个困难,因为裁决它们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是模糊的。这样,我们的目的就应当是概括出这样一种正义观,不管它是如何多地诉诸直觉(伦理的或明智的直觉),它都倾向于使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集中起来。如果这样一种正义观存在,那么,站在原初状态的立场,就有很充分的理由要接受它,因为把进一步的连贯性引进我们共同的正义信念是合理的。确实,一旦我们从原初状态的立场看待事物,优先的问题就不是怎样处理不可改变的既定道德事实的复杂性问题,而是要概括出合理的和能被普遍接受的提议以达到所希望的判断一致。按照契约论的观点,道德事实是由将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确定的。这些原则指定了与社会正义立场有关的那些考虑。由于选择这些原则的问题是由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决定的,所以,决定他们想要哪种复杂程度的道德事实的正是他们自己。原初的契约决定着他们准备在调和与简化方面走多远以建立一种共同的正义观所需要的优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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