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要求我们在转到第二个原则之前必须充分满足第一个原则的序列,然后,在满足第二个原则之后才可以考虑第三个原则,如此往下类推。一个原则要到那些先于它的原则或被充分满足或不被采用之后才被我们考虑。这样,一种连续的序列就使我们避免了衡量所有原则的麻烦。那些在序列中较早的原则相对于较后的原则来说就毫无例外地具有一种绝对的重要性。我们可以把这样一种排列看作有限制的最大限度原则。因为我们可以想到,在次序中的任何原则都必须最大限度地受制于那些被充分满足的在先的原则。作为一种重要的专门情况,我实际上将通过把平等的自由的原则排在调节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原则之前来显示这样一种排列。这实际上意味着,社会基本结构要以在先的原则所要求的平等的自由的方式,来安排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一种词典式的或连续的次序概念肯定不能马上就显示出它的意义,的确,它看来是违反我们对正确判断的见解的。而且,它需要这样的前提:即在序列中的原则必须是一种相当专门的原则。例如,除非在先的原则只有一种有限的应用,并规定了能够满足的有限要求,否则后面的原则就决不能发挥作用。例如乎等自由的原则就能够占据一个优先的地位,因为它可以被满足。而如果让功利原则成为最先的,它就会使所有随后的标准都成为没用和多余的。我将努力表明,至少在某些社会环境里,一种正义原则的连续序列能够提供对优先问题的一个大致解答。
最后,对直觉的依赖可以通过提出更为限定的问题和用明智代替道德判断来减少。这样,面对一种直觉主义原则的人就可以回答说,没有某些可供审慎思考的线索,他就做不出什么评价。例如,他可能坚持说,他不能够平衡在满足的分配中功利总额对平等的份量。在此涉及的概念对他来说不仅太抽象和广泛,使他不可能有做出判断的信心,而且对它们意义的解释也存在巨大的分歧。总和-划分的两分法无疑是一个有吸引力的观念,但在这种情况下看来却是难以应用的。它不可能把社会正义的问题分解为足够小的部分。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对直觉的诉诸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我们从社会休系中挑选出一种可用来判断社会体系的确定状态,然后,我们从处在这一状态中的一个代表人的立场,探讨选取某种社会基本结构是否合理的问题。在我们给定的某些假设条件下,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将通过最少受惠的社会群体的长远前景来判断。当然,对这一群体的规定并不是很确切的,我们的明智的判断肯定也会给直觉留下很大余地,因为我们并不能概括出决定我们判断的原则。然而,我们提出了一个大大限制了的问题,用一种合理考虑的判断代替了一个道德判断。这样,我们应当怎样决定就常常是清楚的。对直觉的依赖在性质上就不同于直觉主义的总和-划分的二分法,依赖的程度也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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