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个方面来看,对自己的责任(resposibility)原则类似于一个正当原则:自己的要求在不同的时间应当被调整得使自己在任何时候都能批准他已经、或正在遵循的那个计划。可以这样说,要使得此一时间的个人一定不能去抱怨彼一时间的个人的行为。当然,这个原则不排除自愿忍受困苦,但是,这种忍受必须是从所期待或获得的善来考虑而日前可以接受的。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考虑,对自己的责任的恰当性是十分明显的。既然审慎的合理性的概念能在这里应用,那么,假如应用结果可能由于只实现了最小的幸福可能性而导致自责,这就意味着各方还不能达到一种一致的正义观念。他们应当努力摆脱这些悔恨。而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原则似乎比其它观念更能满足这个要求,我们从前面对于承诺强度的讨论(见第29节)中已经看到了这一点。
我们再来对作为合理性的善作最后的考虑。人们可能对这个观念提出反对意见说,这个观念中含有一个人应当无穷尽地作计划和计算的意思。但是,这种解释本身是出于一种误解。这个理论的首要目标是为人们提供一个确定他们的善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借助于人们根据充分的审慎的合理性所乐于选择的合理计划来表达的。必须记住定义的这种假定的性质。一种幸福的生活不是致力于决定是做这件事还是做那件事。仅仅从定义本身还远不能说明一项合理计划的内容或构成它的具体活动。一个人或甚至整个社会可能获得完全由本能倾向推动的幸福,这并不是不可思议的。伴随着极大的侥幸和好运,有些人可能出于本性恰好找到那种他们根据审慎的合理性将乐于采取的生活方式。然而,我们大多数人却没有那么幸运,而且不经过思考,不把我们自己看作一个具有一个经历时间的生命的人,我们将总是为自己的行为过程而悔恨。甚至当一个人确实成功地依赖他的本能冲动而没有陷入不幸的时候,我们仍然需要一种关于他的善的观念来评价他是否真正地幸运。他可能认为自己幸运,但是他也可能会弄错;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考察对他来说可能是合理的那些假设选择,并恰当地考虑他能够得到而无需为之担忧的那些利益。如我们在前面指出的,行为决定的价值本身从属于理性的赞许。我们应当在抉择方面做出的努力将在共它方面以同样程度决定于环境。作为合理性的善把这个问题留给个人及他的境况的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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