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中包含着蕴涵原则的另一种形式。或者至少可以说那些较大复杂性中的最明显的例子是一些更有蕴涵的复杂活动,其中,一种被比较的活动中包含着另一种活动的全部技能和区分,并包含着另外一些更进一步的技能和区分。在这里,我们同样只能做出部分的排列,因为每一项活动所要求的能力与其它活动所要求的不同。这样一种排列在我们获得能使我们分析和比较显得根本不同的活动的相对精确的理论和一定程度的复杂性之前,是我们所能够作出的最好的一种排列。然而,我不准备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而是假定我们对于复杂性的直觉概念将足以满足我们的目的。
亚里士多德主义原则是一种动机原则。它说明了我们许多主要的欲望的原因,并且通过在我们行为之流中连续地施加一种影响而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宁愿选择做某些事而不是另一些事。而且,它表达了支配着我们的欲望类型的变化的一种心理法则。所以这个原则含有这样的意义:随着一个人的(由心理和生理上的成熟,例如一个儿童的神经系统的发展而带来的)能力与日俱增,随着他训练这些能力并学会如何去运用这些能力,他在一定阶段上将变得乐于选择他能从事的需要他运用他新获得的能力的较复杂的活动。他从前喜欢从事的比较简单的活动不再是有趣的、有吸引力的了。如果我们问为什么我们愿意忍受实践和学习的紧张,其原因也许在于(如果我们不考虑最终的赏罚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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