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的乎衡的概念引出了一些需要加以评论的复杂情况。其中一个情况是,它是一个具有下述特征的概念:它研究的是那些通过自我考察形成的行为指导原则。道德哲学是苏格拉底式的:一旦调节我们现在所考虑的判断的原则被闻明,我们就可能想改变这些判断。我们可能这样做,即使这些原则完全适合这些判断。对这些原则的认识可以引出进一步的反思,使我们修改我们的判断。然而这一特征并不是道德哲学特有的,或者别的哲学原则的研究特有的(比方说,归纳法和科学方法的研究)。例如,尽管我们可能不期望根据一种其原则在我们看来是特别自然的语言理论对我们的正确语法感做出实质性改变,这样的一种改变还是可以想像的,并且,我们的正确语法感无疑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这种知识的影响。但是存在着一种对比,比方说和物理学的对比。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即便我们对天体事物的运动有了一个准确的但不吸引人的解释,我们还是不可能改变这些运动以使它们符合于一种较吸引人的理论。关于天体的机械运动的原则是否有一种理智的关,那只是一个运气好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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