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断这种原则的道德可能产生的方式(在这里原则是指在原初状态所认可的那些最初的原则)时,我们应当指出社团的道德会十分自然地导致一种对正义标准的知识。无论如何,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这些标准不仅规定着公开的正义观念,而且还不断地要求关心政治事务的公民们,以及执行着立法、审判和共它类似职责的人们去运用和解释它们。他们常常不得不采取其他人的观点,不仅仅是为了推定他们处在那种境况下会要求些什么和做些什么,而且是为了使相互冲突的要求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为了调整社团道德的那些次要的理想。为了把正义原则付诸实践,我们必须采取四阶段系列所规定的那些观点(见第31节)。由于境况的要求,我们采取了一种立宪会议的、一个立法机关的或别的什么机构制度的观点。慢慢地一个人就掌握了这些原则,理解了它们所维护的价值,以及它们给每个人带来利益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是在通过第三条心理学法则而接受这些原则。这条法则表明,一旦产生了和前面两条心理学法则相应的爱与信任、友好情感和相互信任这些道德态度,我们和我们所关心的那些人们都是一种牢固而持久的公正制度的受益者这样一种认识,就会在我们身上产生出一种相应的正义感。一旦我们意识到和正义原则相适应的社会安排已经提高了我们的和我们与之交往的其他人的善,我们就将产生运用和实行这些正义原则的欲望。在一定阶段上,我们就会恰当地评价公正的人类合作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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