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
一种正义感至少以两种方式表现出来。首先,它引导我们接受适用于我们的、我们和我们的伙伴们已经从中得益的那些公正制度。我们希望在维护这些安排方面发挥作用。当我们没有珍重我们的义务与责任时,我们倾向于感到负罪,即使我们同被我们捉弄的那些人们并没有具体的同情关系时,我们也感到负罪。也许他们是由于迄今一直没有充分的机会来表现他们恪尽职份的显明意图,因而才不是第二条心理学法则的那些情感的日标。或者,也许是日前的制度系统太大了,以致不可能广泛地建立特殊的关系。在任何情况下,公民团体在整体上都不能普遍地由个人之间的同情联系在一起,而要由承认公开的正义原则联系起来。尽管每一个公民都是另一些公民的朋友,却没有任何一个公民是所有公民的朋友。但是,他们对正义的共同的忠诚提供着一种一致的观点,他们可以根据这个观点仲裁他们的分歧。其次,正义感产生出一种为建立公正的制度(或至少是不反对),以及当正义要求时为改革现存制度而工作的愿望。我们希望按照自然义务去建立公正的安排。而这种倾向超出了迄今一直肯定着我们的善的那些具体的系统。为了更广大的共同体的善,这种倾向力图把这些系统所孕育的观念扩展到更广阔的环境中去。
当我们违背了我们的正义感时,我们就借助于正义原则来解释我们的负罪感。因此,这些情感和权威的,社团的负罪感有很大区别。在这里道德已经得到了全面的发展,我们也第一次体验到了严格意义上的负罪感,其它的道德情感的情况也同样如此。在儿童的例子中,道德理想的概念以及意图和动机的重要性得不到理解,因而也就不存在着(对原则的)负罪感的恰当背景。在社团的道德中,道德情感主要地依赖于对于具体个人或团体的友谊和信任的联系,同时,道德行为主要依赖于对伙伴们的赞许的期待。甚至在社团道德的那些要求更高的方面也仍然如此。每个个人在他们的作为对正义原则有充分理解的公民角色中,可能按照正义原则去行动,而这主要地是由于他们同具体的人们的联系以及对他们自己的社会的一种依恋。而一旦原则的道德为人们接受,道德态度就不再仅仅与具体个人及团体的幸福和赞许相联系,而且也是由独立于这些偶然性而被选择的一种正当的观念塑成的。我们的那些道德情操展示着一种对我们世界中的种种偶然环境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意义已经由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及其康德式解释提供了说明。
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