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一个理解并接受契约学说的人来说,正义情操与按照有理性的人们在一种最初状态——这种状态给每个人以作为一个道德的人的平等资格——中将会同意的那些原则去行动的欲望没有什么不同。同时,正义情操与按照表现着人们作为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的那些原则去行动的要求也没有什么不同。正义原则和这些描述是相符合的,这使我们能给正义感作出一个人们可以接受的解释。借助于正义理论我们可以理解道德情操在何种程度上能成为我们生活中的调节因素,以及它能在何种程度上由于道德原则的形式条件而扮演这个角色。受这些原则的支配意味着我们希望在所有的人从公认的合理观点出发都会承认其为公平的条件下和其他人共同生活。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合作的理想对于我们的情感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吸引力。
最后,我们可以看出原则的道德具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同正当和正义感相对应,另一种同人类之爱和自制相对应。我们已经指出,后者是份外的(Supererogatory),而前者则不是。在正当和正义的正常的形式中,原则的道德包括了权威的和社团的道德。它规定着道德发展的最后阶段,在这个阶段上,所有的低一级的理想最后都被那些恰当的一般原则所理解和组织成为一个致的体系。其它道德的那些优点在一个更大的系统中得到了解释和证明,它们各自的要求也受到更有综合性的概念规定的那些优先性的调节。份外的道德时其超越原则的道德的必要条件的两个方向而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类之爱表现为以远远超出我们的自然义务和职责的种种方式来提高人们的共同善。这种道德不是普通人的道德,它特有的德性是仁慈,是对他人的情感和要求的一种强烈的敏感和一种恰当的谦卑和忘我。另一方面,自制的道德的最简单形式,表现为轻松优雅地实现正当和正义的要求。当人们在以严格的纪律和训练为条件的行为中表现这种道德所特有的勇敢,高尚和自我控制等德性时,它就真正地成了份外的。而且,他可以或者通过自由地担负某种公职和职务—如果他准备出色地履行这些职责,那么这些公职和职务本身就包含了这些德性——或通过以一种和正义相符合的方式寻求超出义务和职责的要求的更高目的来做到这一点。所以这种道德,即那些圣者和英雄的道德,并不和正当和正义的规则相矛盾;它们以个人自愿地采取和这些正义原则一致而又超越了它们所要求的范围的那些日标为其标志。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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