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陈述中我强调了两个主要之点。首先,道德态度不应根据特有感觉和行为表现——即使它们是存在着的—来确认。道德情感需要作某种解释。因而第二,道德态度和对特定的道德德性的承认联系在一起,而规定着这些德性的原则被用来说明与之相应的情感。解释着不同感情的那些判断通过对它们加以解释时援引的种种标准而相互区分开来。负罪和羞耻,自责和悔恨,义愤和不满,每一个都诉诸于属于道德的不同部分的那些原则,或从相反的观点援引它们。一种道德理论必须解释这些区别,并确定它们的地位,尽管可能每一种理论都将以它自己的方式这样做。
- 道德态度与自然态度之间的联系
道德态度还有一个更深一层的方面,即它们与自然态度的联系,我在概述正义感的发展时曾经指出过这个方面。①因而在考察一种道德情感时,我们应当问:什么是(如果有的话)与之相联系的自然态度?这里有两个互为其反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问:当一个人不具有某种道德情感时,那种被表明是不存在的自然态度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问:当一个人体验到一种道德情感时,与之相联系的自然态度是什么?在简要叙述三个阶段的道德时我仅仅涉及了第一个问题,因为它的反面提出了其它一些更为困难的问题。我已经指出,在权威环境的特定联系之中,儿童的对那些有权威的人们的爱和信任这些自然态度,会使他在违反了他们对于他的命令时产生(权威)负罪感。这些道德情感的缺乏也就表明了这种自然联系的缺乏。与此相似,在社团的道德中,友谊和相互信任这些自然态度也会由于没有履行社团所公认的义务与职责而引起负罪感。这些情感的缺乏也就表明了这些依恋关系的缺乏。这些前提决不可以颠倒过来使用,因为,尽管义愤和负罪感常常能被看作此类感情的证据,但其解释可能不同。一般地说,道德原则是由于不同的原因而被确定的,人们接受一种道德原则,就足以获得相应的道德情感。诚然,按照契约论观点,正当和正义原则具有一定的内容,而且,象我们刚刚指出的,正当和正义原则这里包含着一种意义,在这种意义上,和这些原则相符合的行为能够被解释为从对人类或他人的善的关心而作出的行为。至于这个事实是不是说明了一个人的行为是出自某种自然态度—尤其是当这些态度和对具体个人的依恋联系在一起的时候—而不是简单地出自同情和仁慈的一般形式,我不准备在这里进行讨论,当然,前面关于道德发展的描述假定了对具体个人的感情在获得一种道德方面起着一种根本的作用。但后期的道德动机在何种程度上还需要这些态度还有待研究,尽管我认为,假如这些依恋不在某种程度上是必要的,那将令人不胜惊奇。
①在整个这一节,以及更广泛地说在道德感情问题上,我深深地得益于大卫·萨克斯。
472